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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主体架构之海外股权架构红筹架构

作者:南京陆林林律师

公司股权主体架构之海外股权架构红筹架构

目前常见的海外股权架构主要分为两种:红筹架构以及“走出去”投资架构。

红筹架构红筹模式是指境内公司、个人奖境内资产、权益通过股权、资产收购或者协议控制(VIE)等形式转移至境外注册的离岸公司,然后通过境外离岸公司来持有境内资产或股权,最后以离岸公司名义申请在境外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模式。

红筹架构主要有两种模式:

第一种:股权控制架构

股权控制架构先由境内公司的创始股东在英属维京群岛(BVI)、开曼群岛等地设立离岸公司,然后利用离岸公司通过各种方式收购境内权益,最后以离岸公司为融资平台发售优先股或者可转股贷款给基金进行私募融资,最终实现离岸公司境外上市目的。(如下图)第二种:协议控制架构

协议控制架构简称VIE架构,也就是所谓的可变利益实体又称为“协议控制”,指国外投资者通过一些列协议安排控制境内经营实体,无需收购境内运营实体股权而取得境内经营实体经济利益的一种投资结构。VIE架构通常用于国外投资者投资中国限制或者禁止外商投资领域的运营实体。同时VIE架构也是境内运营实体实现境外上市的常采用的一种投资架构。(如下图)红筹架构的并购审批及解决方案:

2006年中国六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10号文”),该文件对海外红筹架构有重要影响的规定有如下3条。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第十一条: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第四十条: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解决方案:

1.利用“壳资源”该种方法是在“并购时间”上规避“10号文”。“壳资源”是指2006年9月8日之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及中外合资企业)。由于10号文于2006年9月8日生效,因此,依据“法不溯及既往”之原则,通常认为2006年9月8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并不适用于10号文。

2.换国籍该种方法是通过改变境内自然人的居民身份来规避10号文。具体操作为,拟搭建海外架构的中国创始人股东变换国籍并注销境内户口及身份,从而不再作为“境内自然人”,也就无须商务部和证监会审批。

3.分步走该种方法是通过规避被认定为并购“境内公司”来避开商务部的审批。具体操作为:第一步,先将境内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外国投资者,使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第二步,境外离岸公司再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股东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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